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29日)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