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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29日)
第 8 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