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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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四 章 申訴之提起
( 109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