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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五 章 申訴評議 ( 109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