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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五 章 申訴評議 ( 109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