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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