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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五 章 申訴評議 ( 109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