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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38 條
原措施經撤銷後,作成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須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