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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