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投資契約終止前之強制接管營運
( 110年01月08日)
第 10 條
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或主辦機關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終止投資契約者,接管人應就強制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接管人應視情形,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強制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主辦機關或其所通知接續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