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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強制接管營運 ( 110年01月08日)
第 13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僱用。

接管人依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