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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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強制接管營運
( 110年01月08日)
第 14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有賸餘者,接管人應於終止接管時進行結算,並返還主辦機關。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