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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110年01月08日)
第 16 條
接管人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