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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110年01月08日)
第 19 條
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財物及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