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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110年01月08日)
第 20 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範圍內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並協助其受僱人員,受接管人之指揮。

民間機構之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