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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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110年01月08日)
第 21 條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接管人應每月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