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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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投資契約終止前之強制接管營運
( 110年01月08日)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