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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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一 節 設立
( 103年06月18日)
第 11 條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