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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一 節 設立 ( 103年06月18日)
第 9 條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0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條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第 12 條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