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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18日)
第 67 條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學校法人間進行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私立學校,繼受因合併而消滅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項核定後十五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債權人依前項提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清償其債務。
二、債務未屆清償期者,提供相當擔保。

學校法人不為第三項之公告及通知,或不為前項之清償、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