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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18日)
第 73 條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