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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18日)
第 75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

前項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