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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 104年12月23日)
第 13 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學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提審查小組討論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其已領取者,並得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