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