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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2 條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

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