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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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二 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 109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