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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二 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教師得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並照支薪給,以帶職帶薪方式於國內、外從事專業發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進修或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
(一)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於留校服務期間,利用授課之餘進修或研究。
(二)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於辦公時間,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依學校章則規定辨理。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公假進行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學校主管機關同意教師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從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五、公餘專業發展: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進修、研究或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

第 5 條
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則之規定。

前項所稱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指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及停止支薪而從事之進修或研究。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第 7 條
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第 8 條
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

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於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究者,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予半數費用以下之補助。

前二項補助項目,包括依進修或研究學校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法令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教師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於國外進修或研究所需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第 9 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期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0 條
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第 11 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

第 12 條
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依下列方式對教師予以獎勵: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薪級。
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三、專業發展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教師參加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獲獎、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者,依法規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四、對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或學習輔導,積極開發並有具體成效者,補助相關經費或頒給獎狀、獎品。
五、安排教師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
六、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表現優良者,依法令規定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主管機關及學校得依權責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