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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二 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 109年06月28日)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