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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二 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 109年06月28日)
第 7 條
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