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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二 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 109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