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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0年10月31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