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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0年10月31日)
第 1 條
為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經管之學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發揮最大效益,並充分貢獻於教育事業,特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二、學產租金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學生獎、助學金。
二、教育事業之補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為達本基金設置之宗旨,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