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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  ( 106年03月31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本館劇場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本館展覽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本館推廣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