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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 106年05月12日)
第 15 條
學校法人應置專職或兼職稽核人員,或指派學校稽核人員兼任,辦理學校法人稽核業務。

學校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學生人數在二萬人以上者,應依學校規模、校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學校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且學生人數未達二萬人者,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委任非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執行內部稽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