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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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 106年05月12日)
第 17 條
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前項所定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