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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 106年05月12日)
第 18 條
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本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包括如下: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