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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四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30 條
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