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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四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31 條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