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11日)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