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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11日)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