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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8年12月11日)
第 19 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