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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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8年12月11日)
第 20 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