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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8年12月11日)
第 21 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