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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8年12月11日)
第 22 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