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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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29 條
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
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