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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30 條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

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
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機制。
三、審查結果通知、各類文書與資料保管、送審著作公開保管利用之規定。

學校聘任未具擬任等級教師證書之編制內專任及編制外專案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前項校內章則報請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