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37 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
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