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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39 條
教評會或本部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二、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前項第二款專業審查小組,應由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第一項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教評會或本部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
一、第一項第一款疑義經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第一項第二款疑義經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教評會或本部於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