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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42 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