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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 112年08月30日)
第 43 條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

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br />